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豐原第一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9年6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縣豐原市○○街○○○號、159號房屋之所
有權人,為豐原第一國宅自治園邸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不料被告竟積欠自民國97
年3月至99年4月止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24,180元尚未
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管理費費率暨收支管理辦法、存證信函、會議紀錄
、建物謄本、管理費欠繳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
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
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
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24,180元,以及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
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原告 陳明 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應僅在促使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已,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