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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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以其姊 廖玉娟 之名義,並偽簽「廖玉娟」之簽名向
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且被告因偽造文書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
178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查報表、信
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對帳
單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