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張淳淙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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