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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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六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行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法官王麗莉
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