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二二號
再審原告乙○○
丙○○兼右二人甲○○法定代理人右再審原告與丁○○○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按原繳納本院之第二審裁判費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