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二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在案。檢察官以各案犯罪時間均在首案判決確定之前,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相關卷、判,認為正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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