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
陸揚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三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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