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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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
居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林祥實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二四之二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施士銘 律師右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程序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七號誣告案件訴訟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視其刑事責任是否成立為據,該刑事案件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且無從調卷審理,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