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 謝國庫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被告 莊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107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