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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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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