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洪靖雅 被告 陳品 任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由於網購shopping99被電話詐騙新臺幣11萬元,請求被告賠償11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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