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號上訴人 曾筱蕙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上訴人 張良寶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