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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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號上訴人 曾筱蕙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上訴人 張良寶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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