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告 楊閔超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392元(即被告聲請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所請求之264,886元,暨所稱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447,506元,合計712,3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8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