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 劉美春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被告 鄧鈺璇 (原名: 鄧秀美 )被告 陳宥淇 (原名: 陳宜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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