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30號聲請人 吳淑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思佳 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