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建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建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建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5月。於民國105年1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7年4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7年4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59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