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潘益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鄭麗蘭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5萬1,342元, 嗣擴張 請求228萬7,485元,,故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28萬7,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而原告僅繳納裁判費8,040元,尚應補繳1萬5,63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1萬5,63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