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0號上訴人 陳彥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家成張雅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7,930元(計算式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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