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3號上訴人甲○○○(即 王廣基 之承受訴訟人)
乙○○○丙○○丁○○戊○○己○○上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庚○○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
設台北市○○區○○路3段8號法定代理人 陳立嘉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3萬8,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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