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甲○○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