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訴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0,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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