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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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8號
聲請人 高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4-NX-00128208-3
1
244
2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51103-2
1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