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5號
聲請人 謝志清
代理人 謝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積極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20Z0000000009
1
20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