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5號

聲請人 謝志清

代理人 謝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積極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20Z0000000009

1

2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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