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告甲○○即 豐瑜冰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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