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О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欄應補充記載「甲○○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二萬元,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外,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甲○○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與 郭俊成 及台南縣政府交通觀光局成立民事和解,有和解書影本二份附卷可稽,以及其曾有公共危險罪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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