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一六號)及移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一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又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同年七月十九日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係有犯竊盜罪習慣之人。
二、嗣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如附表所載之竊盜犯行。經警分別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在臺南市○○路與安吉路口查獲附表一、二之犯行,及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十二時十分許,在臺南市○○○○街○○○號沙卡里巴內,因乙○○騎乘如附表三所示之丁○○失竊之機車(乙○○涉犯竊取丁○○之機車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警攔檢查獲。
三、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戊○○、丙○○等人於警訊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書二紙及賍物認領保管單三紙及照片五幀附卷可稽。被告連續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竊盜罪,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竊盜犯行為數罪併罰,尚有誤會。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三)之竊盜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與已起訴之竊盜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本件係於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尚未執行前再度連續竊盜,惡性非輕,並其犯罪動機、目的、被害人等之損害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曾先後為事實欄一所示竊盜犯行,並均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本次復於前開竊盜案件尚未執行之際,再為連續竊盜犯行,而被告生於000年0月十月一日,為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本院審酌被告一再竊取他人財物,猶不知悔悟,且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短短十一日內,連續再犯本案三件竊盜犯行,犯罪頻率甚高,法紀觀念淡薄,足見其積習已深,顯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非施以保安處分無以為功,爰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
三、又被告用以行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機車之鑰匙,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有扣押書一紙可佐,無法證明尚屬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徐文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地點│竊取手法│物品及數量│被害人││號││││││├─┼─────┼───────┼──────┼───────┼────┤│一│九十三年七│臺南市○○路與│以自備之機車│車號000-0│戊○○│││月二十一日│小東路口│鑰匙一支竊取│九一號重型機車││││下午七時許││機車│一輛│││││││││├─┼─────┼───────┼──────┼───────┼────┤│二│九十三年七│臺南市北區文賢│徒手竊取│不詳車號貨車上│不詳│││月二十三日│路四九六號巷內││之研磨機及電鑽││││下午四時許│││各一支│││││││││├─┼─────┼───────┼──────┼───────┼────┤│三│九十三年七│在臺南市中西區│徒手竊取│車號000-0│丙○○│││月三十一日│文祥街││五三號機車之車││││日上午六時│││牌││││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