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調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調解費,查本件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
提出訴訟標的價額送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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