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7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全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李鴻基 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府訴字第八九○二九二九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同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府訴字第八九○二九二九四○○號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高啟燦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