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68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6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八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高雄縣政府代表人 余政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六五三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不服內政部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六五三四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曾隆興
法官吳錦龍法官徐樹海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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