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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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