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2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1巷46號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
限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民國94年9月26日
、同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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