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6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670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6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六九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零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3年8月10日及同年9月3日邀
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先後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以下同)共計8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1
年及3年,借款利率按浮動利率現為年息百分之8點269計付
,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
93年7月3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
部到期,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223,601元及自94年
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點269計算之利息
;並自9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上
開款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性借款契
約、借據、約定書、保證書、交易查詢單各1件為證。被告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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