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 劉育彰
上列當事人間9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