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昌羲 律師
相 對 人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法律扶
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
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並提出申請書、上開分會審查表、接案通知書
影本各一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