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