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1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9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五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於民國
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給付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和解書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