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3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莿桐鄉農會儲戶乙○○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金額新台幣貳萬元之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上偽造之「乙○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莿桐鄉農會儲戶乙○○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帳號000000-00-
0000000號,金額新台幣20000元之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上偽
造之「乙○○」簽名,為被告所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應予沒收,爰併予宣告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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