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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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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