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契約法律關係。
理由要領:
本件依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僅記載主文,及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