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江惠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24,09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19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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