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暉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被告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33欄中關於支票號碼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因印刷製作問題而不完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玉芬┌─────────────────────────────────────┐│附表33:原告暉騏實業有限公司部分94年度重訴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001│暉騏實業有│華南銀行│94年7月10日│37,800元│JC0000000││││限公司│華江分行│││││├──┼─────┼─────┼───────┼─────┼─────┼──┤│002│暉騏實業有│華南銀行│95年7月10日│37,800元│JC0000000││││限公司│華江分行│││││├──┼─────┼─────┼───────┼─────┼─────┼──┤│003│暉騏實業有│華南銀行│96年7月10日│37,800元│JC0000000││││限公司│華江分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