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崴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景忠 訴訟代理人 駱正森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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