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6號上訴人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浦工程行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建字第4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4,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