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黃宗仁
黃地利
黃吟香
黃美盞
黃淑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惠寧 即萬丹山示範公墓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