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黃宗仁
       黃地利
       黃吟香
       黃美盞
       黃淑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惠寧 即萬丹山示範公墓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