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投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明煌 、 許玉敏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明煌積欠聲請人新臺幣72,201元,
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許明煌之被繼承人 許趙秋霞 死亡後
,相對人許明煌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卻因積欠
聲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被繼承人許
趙秋霞所遺有之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
段15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
許玉敏協議分割遺產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許玉敏,致相對人許明煌均未分得。相對人許明煌將應繼
承被繼承人許趙秋霞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相對人許玉敏,
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
就相對人間於民國100年1月3日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
原因於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而遺產分割協議為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而就繼承之遺
產互為協議而為分割,其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法律行
為,不容債權人撤銷之,又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
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