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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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900號

原告維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安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身體工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1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對於被告民事答辯狀之意見,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 北小 字第 1900 號裁定(113.05.23)[調解成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29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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