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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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57號
原 告 楊麗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燕飛 、 唐祥華 、
許雅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