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主文丁○○未經許可,寄藏獵槍,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財物,處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玖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財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柒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財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 吳政和鄭尊浩 均曾因共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及四年確定,各入監執行,二人依序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獲准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其二人現均在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中,猶不知悔改,為需錢花用,竟互相謀議先竊得他人機車,後再利用該機車搶取他人財物予以花用等。 旋渠 二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七時三十分許,在彰化市○○路附近,以吳政和持其所有之鑰匙一支啟動引擎,鄭尊浩在旁把風之方式,竊得 婁中丞 所有車號牌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一部,後其二人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取出其二人前至彰化縣彰化市○○路小頑皮玩具店所購得之玩具手槍一把(已丟棄未扣案),以由鄭尊浩騎乘吳政和所有車號牌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或騎乘所竊得之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後附載吳政和於附表所列犯罪時、地,均由吳政和持上開購得之玩具槍,喝令脅迫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交出財物,致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不能抗拒,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方法詳附表所述),得手後證件均遭丟棄滅失,現金則均由二人平分花用殆盡,吳政和並將上開強盜行為所得之其中一支AEER牌G530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已發還),於同年九月七日晚上二十三時許時,送予不知情之 吳啟豪 ;又將強盜所得之另一支摩托羅拉V2088型銀色行動電話(已發還),於同年九月十一日送予不知情之友人 陳雅芬 ,嗣經由被害人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而循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吳政和之住處查獲,並扣得摩托羅拉手機一支(已發還)、行動電話手機外殼一組及機車外殼四塊等物;另鄭尊浩則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自動投案。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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