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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