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